(2017)黑1081民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45号之一申请人: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华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1100000元存款;担保人金伟、徐婧楠以位于绥芬河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1100000元存款;二、查封担保人金伟、徐婧楠以位于绥芬河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即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绥芬河市顺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知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