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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甄文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甄文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000号原告:张志强,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文海,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甄文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甄文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对被告甄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