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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伍书长与喜德县贺波洛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书长,喜德县贺波洛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伍书长,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6日,住云南省丽江市人。被执行人:喜德县贺波洛砖厂,住喜德县贺波洛乡。法定代表人:尔古木呷,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喜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喜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喜德县贺波洛砖厂资不抵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待法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贺波洛砖厂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再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吉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