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村宜华建材经营部、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宜华建材经营部,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村宜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经营者:苏晓婷,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宜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村宜华建材经营部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