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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丽与宁秀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宁秀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736号原告:张丽,女,生于1980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宁秀国,男,住枣阳市。原告张丽诉被告宁秀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