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军民结合(北京)装备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军民结合(北京)装备技术研究院,李洪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139号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映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微,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北京友谊宾馆87208。法定代表人:李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军民结合(北京)装备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25号2层01—005。法定代表人:李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洪彦,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洪彦、军民结合(北京)装备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75元,减半收取71887.5元,由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梁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银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