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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马身林,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高志榴,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锁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马身林,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高志榴,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93430-6。被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马身林、高志榴、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73.344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533.7452万元;因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已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另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马身林、高志榴、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众多债务案件,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难以查找,各被执行人名下现有的房地产、机械设备或股权、投资权益均被抵押或查封冻结;各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若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