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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侯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某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应扣除64万元已经给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231.8元,由被告杨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2710000元。本案执行费4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680863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