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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251号原告:龚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已将争议房屋的房贷已偿还,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