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尧、刘浩、唐文福、吴玉珍与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尧,刘浩,唐文福,吴玉珍,周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尧,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刘浩,男,汉族,生于2003年8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唐文福,男,汉族,生于1943年3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吴玉珍,女,汉族,生于1947年1月1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周良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刘尧、刘浩、唐文福、吴玉珍申请执行孙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