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江县华明针织厂与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华明针织厂,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新谊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07号之三申请人罗江县华明针织厂,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负责人彭华明,厂长。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总经理。第三人重庆新谊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周谊,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罗江县华明针织厂与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第三人重庆新谊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新谊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76598.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