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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焕颖与周桂娜赌博罪2017刑初67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颖,周桂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焕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周桂娜,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在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逢源东街2号“创发商行”,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共接受投注72期,每期20-30人投注,投注金额约人民币6万元。2017年2月21日20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两被告人,并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3292元、投注单据45张、作案工具手机2台。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据、作案工具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记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丙、谈某、吴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焕颖、周桂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焕颖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桂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292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二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书凡叶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