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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忻尚书、赵宝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47号赵宝顺,男,汉族,1948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全区××村。忻尚书,男,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全区××村。本院在执行赵宝顺申请执行忻尚书(2016)冀0729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大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9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