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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泽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9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泽建,男,苗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泽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运红出庭,指控: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被告人石泽建在浙江XXXX**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杭州XXXXXX工地上,多次盗窃铝合金型材,再将窃得的铝合金型材运送至张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予以出售。2017年3月9日,民警在张某租房查获了全部赃物。经称重鉴定,被盗铝合金型材共计2370.6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5976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泽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泽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石泽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石泽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泽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泽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