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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国良、车和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7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国良(绰号“小五子”),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回族,文盲,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车和平(外号“老车”),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新明,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燎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萧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明志(绰号“牙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伟,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米河(绰号“米四”),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北省怀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魏冠军,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玉雪,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彩玲(绰号“小红”),女,1976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国良、章新明、郭燎源、张伟、米河、魏冠军、杨彩玲以“猜豌豆”的形式诈骗5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车和平、王明志、陈玉雪以“猜豌豆”的形式诈骗4次共计骗取人民币6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袁国良、章新明、郭燎源、张伟、米河、魏冠军、杨彩玲经预谋,由袁国良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面包车载着众人至温州市瓯海区物流园信息大厅附近,由部分人员坐庄,部分人员在旁作“托”和望风,相互分工协作,招引路过的被害人胡某押注猜豌豆数,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200元。2、2017年2月17日7时45分许,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经预谋,由袁国良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面包车载着众人至温州市潘桥物流信息中心附近一座桥边,由车和平负责做庄,由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在旁作“托”和望风,相互分工协作,招引路过的被害人石某押注猜豌豆数,骗取被害人石某人民币3900元。3、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经预谋,由袁国良驾驶车牌为浙C×××××的面包车载着众人至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区百纳鞋厂路边,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400元。4、2017年2月2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经预谋,由袁国良驾驶车牌为浙C×××××的面包车载着众人至温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门附近路边,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400元。5、2017年2月22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经预谋,由袁国良驾驶车牌为浙C×××××的面包车载着众人至本区温州市中心医院附近一座天桥上,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法,骗取一名女子人民币100元,后因该女子怀疑上述众人诈骗,该人民币100元已被其拿回。2017年2月22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解放街打绳巷口抓获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石某、杨某、徐某的陈述、作案工具、面包车、手机等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当庭播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国良、王明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燎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本案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袁国良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明志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国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车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章新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燎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明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米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魏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陈玉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杨彩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责令被告人袁国良、章新明、郭燎源、张伟、米河、魏冠军、杨彩玲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返还被害人胡某;责令被告人袁国良、车和平、章新明、郭燎源、王明志、张伟、米河、魏冠军、陈玉雪、杨彩玲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返还被害人石某人民币39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400元,返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400元。十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袋、手机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德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霞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