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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12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程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程,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12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方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鄂0804执412号之三和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鄂0804执41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号中的存款254166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方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