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窦玉苍、窦鹏程等与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玉苍,窦鹏程,窦银虎,窦泽厚,张青山,张立荣,李乃祥,窦延寿,张德泉,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71行初81号原告窦玉苍,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窦鹏程,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窦银虎,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窦泽厚,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张青山,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张立荣,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李乃祥,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窦延寿,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张德泉,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诉讼代表人窦玉苍、窦泽厚、张德泉。被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正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天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田联党,该局法规处副处长。原告窦玉苍、窦鹏程、窦银虎、窦泽厚、张青山、张立荣、李乃祥、窦延寿、张德泉诉被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被告市规划局于2017年6月28日同意针对原告复议申请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市规划局同意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市规划局同意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玉苍、窦鹏程、窦银虎、窦泽厚、张青山、张立荣、李乃祥、窦延寿、张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玉苍、窦鹏程、窦银虎、窦泽厚、张青山、张立荣、李乃祥、窦延寿、张德泉负担。审 判 长 张永超审 判 员 李德福代理审判员 敬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