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祥,霍向栋,景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孝祥,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霍向栋,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景玉生,女,汉族,绥德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向栋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霍向栋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冻结、解封、解冻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 荣审判员 李 少 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雨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