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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祥,霍向栋,景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孝祥,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霍向栋,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景玉生,女,汉族,绥德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向栋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霍向栋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冻结、解封、解冻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 荣审判员 李 少 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雨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