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红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红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8号罪犯朱红保,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菏开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红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菏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11月29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阳、刘钰,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陈峰、齐振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朱红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朱红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朱红保减刑的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红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朱红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保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