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邬成华、王玉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成华,王玉枝,邬易文,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44-2号申请人邬成华,男,193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王玉枝,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邬易文,男,200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王云,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邬成华、王玉枝、邬易文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王云立即赔偿143800.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邬成华、王玉枝、邬易文与被执行人王云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76000元,待执行标的67800.13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