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谢燕萍与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燕萍,刘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谢燕萍,女。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少林,男。本院在执行谢燕萍与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少林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方审 判 员 谢 任 群代理审判员 梁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