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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冰与郭继涛、蒋淑源、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郭继涛,蒋淑源,姜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394号原告:王冰,身份证号:230231198303140321,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被告:郭继涛,身份证号:230421197002090914,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绥滨县连生乡长胜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蒋淑源,身份证号:230422197208040066,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滨县绥滨镇1委1组。被告:姜兴才,身份证号:230422196507020538,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农民,住该村。原告王冰与被告郭继涛、蒋淑源、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冠住撤诉。案件受理费2,414.00元减半收取为1,207.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