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莫世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莫世宏,梁明东,莫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39号。负责人:韦龙腾,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育志,该行综合业务部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莫世宏,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瑶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明东,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最兰,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瑶族,退休干部,住广西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世宏、梁明东、莫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莫世宏、良明东在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南金河南园开发区有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号)。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世宏、梁明东共有的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南金河南园开发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吉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