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12号原告:肖某,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