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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12号原告:肖某,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