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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亮与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半程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半程分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丰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茗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892号原告:王亮,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之,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华,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278256R,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中段宏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茗立,经理。被告: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半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P5QT6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夏庄村东程路路北。代表人:鲍守圣,经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丰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02592649726T,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夏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杜庆财,主任。被告:王茗立,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半程分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丰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茗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