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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立贵申请执行XX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贵,XX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贵,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XX德,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关于张立贵申请执行XX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立贵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XX德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立贵赔偿款14753.86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927元,执行费13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