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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甄洁、赵旭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甄洁,赵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被执行人:甄洁被执行人:赵旭明刘卫红与甄洁、赵旭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甄洁、赵旭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甄洁购买的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隆昌路晨巍金地399号1-2-2201号房屋一套【原查封裁定(2015)南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裁定书,(2015)南民初字第6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它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