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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迪与刘文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迪,刘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朱迪,男,3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被执行人:刘文鹏,男,51岁,汉族,牧民,现住巴西乌旗彦花镇物流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鹏在西乌旗农商银行的账户存款。账户号为:62297625611001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 仁 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