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柴青江与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及刘传伟、孟宪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青江,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刘传伟,孟宪国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青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尤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波,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传伟,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审第三人:孟宪国,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柴青江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传伟、孟宪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青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柴青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青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0元,减半收取16480元,由上诉人柴青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太熹审判员 林一审判员 崔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