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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金迪、陈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金迪,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缪金迪,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艳,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德清县,暂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缪金迪与被执行人陈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艳的银行存款567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