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陈玲与苏冬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玲,苏冬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273号原告:郑陈玲,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冬花,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溪,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陈玲与被告苏冬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陈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