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健、朱振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朱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朱振清,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执行李健与朱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振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