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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健、朱振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朱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朱振清,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执行李健与朱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振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