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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闫晋与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晋,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136号原告闫晋,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梁翠萍(系原告之母),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赵东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宁,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猛,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晋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闫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英飞人民陪审员  贾海亮人民陪审员  王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