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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1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汉族,1946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某2,女,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崔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1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某2以达成协议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申请执行人崔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22执恢762号案件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2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某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