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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徐仁珠、黄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徐仁珠,黄祥,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仁珠,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黄祥,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广东街38号。法定代表人黄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徐仁珠、黄祥、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徐仁珠、黄祥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贷款本金222208元、手续费16040.64元、利息6333.44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9日,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以上各项合计后,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徐仁珠、黄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760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仁珠、黄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徐仁珠、黄祥至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徐仁珠、黄祥所抵押的苏E×××××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仁珠、黄祥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546元,由被告徐仁珠、黄祥、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徐仁珠、黄祥、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888.08元,申请执行费3858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祥、徐仁珠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城商业广场11幢-401、402室房屋一套,本院以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4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且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翔祥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长安牌、苏E×××××的别克牌汽车各一辆,本院以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4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变现受偿。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