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蔡隆有、黄平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蔡隆有,黄平英,刘守辉,黄红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53号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善鸣,该中心主任。被告:蔡隆有,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上犹县。被告:黄平英,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上犹县。被告:刘守辉,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上犹县。被告:黄红英,女,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上犹县。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蔡隆有、黄平英、刘守辉、黄红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追偿权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隆有、黄平英、刘守辉、黄红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617.05元,减半收取809.05元,由原告上犹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