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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纪福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纪福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00号原告:刘俊义,男。被告:纪福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纪福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义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垫付),全额退还。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