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纪福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纪福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00号原告:刘俊义,男。被告:纪福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纪福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义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垫付),全额退还。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