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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问祥、王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问祥,王建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问祥,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东,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上诉人董问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问祥于2017年6月28日,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问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问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董问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