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多来与侯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来,侯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多来,男,藏族,现住尖扎县措周乡俄什加村,公民身份号码6323221972********。被执行人侯胜利,男,汉族,现住尖扎县永盛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多来与被执行人侯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侯胜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多来给付工程款32140元及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14.3元,由被告侯胜利承担。申请执行人多来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共计32140元及案件受理费614.3元,共计3275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胜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多来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多来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32754.3元,应由被执行人侯胜利继续清偿。被执行人侯胜利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多来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审 判 员 绽 德 明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绽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