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宏平与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平,张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369号原告:刘宏平,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昭,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刘宏平与被告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7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6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刘宏平借到人民币现金70000元,月利息1.5%,借期五个月,利息每个月支付。”被告除归还本金8000元、2017年3月1日前的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62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宏平借款人民币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宏平负担25元,被告张昭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