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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3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钱继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钱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3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钱继福,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钱继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10401.83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26180元、承担诉讼费用11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74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钱继福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华路11号东汇家园551摩托车位(证号:0311091719),且已于2017年6月3日拍卖成交,由买受人李秀全以2380元的价格竞得,该拍卖所得款已退缴本案执行费。另,本院经向全国的金融、车管、工商、证券及辖区内的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佛城法执字第10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津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