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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占胜与杨德政、杨习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胜,杨德政,杨习之,南阳世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500号原告李占胜,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儒敏,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德政,男,生于1946年7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生,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习之,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生,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阳世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代表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占胜与被告杨德政、被告杨习之、被告南阳世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占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阳世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胜撤回对被告南阳世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