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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万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刑终230号 上诉人(原自诉人)李万琴,女,汉族。 上诉人李万琴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刑初8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万琴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刑事自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李万琴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被告人陈英文隐瞒其已结婚生子的真相,骗取上诉人于2013年1月在四川老家与其举办婚礼,并于同年4月在衡阳市石鼓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婴。2013年至2014年5月上诉人与被告人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租住在衡阳市冠都现代城A栋1区2单元1208室。随后,上诉人又与被告人在江苏等地生活。上诉人提出,被告人陈英文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陈英文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英文的重婚犯罪行为地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辖区内,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时,提供了证据证明2013年至2014年5月上诉人与陈英文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租住在衡阳市冠都现代城A栋1区2单元1208室。该租住地属于衡阳市蒸湘区的管辖范围,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刑初85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梦雅 打印责任人: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刘娟凤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理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