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民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夏志有与王凤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志有,王凤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志有,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贵宾家园*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臣,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馨林花苑*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海霞,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志有因与被上诉人王凤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志有与王凤臣自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志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志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由上诉人夏志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兆宇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琳琳书记员  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