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绪玲、杨绪慧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玲,杨绪慧,杨绪华,杨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杨绪玲,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杨绪慧,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杨绪华,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杨绪文,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杨绪玲、杨绪慧、杨绪华与被执行人杨绪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绪文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