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峰、杨立娜、杨立建、赵淑艳、王国福、竹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峰,杨立娜,杨立建,赵淑艳,王国福,竹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号。被执行人李国峰。被执行人杨立娜。被执行人杨立建。被执行人赵淑艳。被执行人王国福。被执行人竹春利。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峰、杨立娜、杨立建、赵淑艳、王国福、竹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