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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1236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强,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1,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南召县。原告杜某与被告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强、被告焦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4年元月相识,××××年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证结婚。××××年××月××日生女儿焦某2,××××年××月××日生儿子焦某3。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焦某1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很好,女儿、儿子年龄大了,坚决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6月15日(农历4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7年6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判令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姻时间较长,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法律和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焦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环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