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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中青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郝大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中青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郝大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青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705室,组织机构代码19234904-6。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被执行人:郝大然,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青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大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1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4329.0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比亚迪牌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据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