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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长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016号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如。被告:李长银。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长银撤诉,并递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李长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仲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