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风珍与荆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珍,荆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04号原告:崔风珍,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荆水军,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原告崔风珍与被告荆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崔风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风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自